近日,《沈阳市区域河流断面水质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发布。按照《办法(试行)》,此次区域河流断面水质综合考核范围包括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经济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沈抚新城)、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13个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考核内容为:全市省考以上17个断面中涉及的35条主要河流参与考核,设置54个考核断面。
水质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六项。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水质考核控制要求对某些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在考核问责方面,《办法(试行)》提出,市生态环境局向出入境水质对比监测恶化河段县(市)、区下发督办单,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全河段自我详细排查,并限时完成问题整改。辖区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处罚和生态补偿相挂钩。实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排名前三位的通报表扬,排名后三位的通报批评。断面水质综合考核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开。